西安美术学院美术馆(以下简称美术馆)是展示学院美术教育、学术发展、文化传播等成果的重要场所,是通过展览及学术会议展示构建学院发展交流平台的专业窗口。为确保美术馆场馆规范、有序,能为办展及观展各方提供良好的软硬件设施服务,特制定此规定。
第一章 美术馆场馆功能
第一条 办馆宗旨:美术馆立足当代,以培养艺术人才为核心,倡导艺术运动,促进社会美育,推动学术研究,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。服务教学,不断加强对外学术交流,全面构建符合学术创新精神,利于学术推广的当代展务运作机制,配合学院大力弘扬艺术为人民服务、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光荣办学传统,为全面实施“名家、名师、名生、名作、名校”之“五名”战略提供有力支持。
第二条 基本职能:推广教学、创作科研成果,提升学术内涵,进行艺术教育和研究、策划和管理展览。开展国内、外学术交流,拓展学术品牌的文化价值、促进文化交流和推广。
第三条 基本目标:建立符合当代文化需求的美术馆制度,以目标管理的方式,发挥美术馆的学术功能与作用,逐步建立具有当代艺术教育及文化特质需求的、服务功能齐全的美术展览机构。为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功能与作用,更好地使美术与设计成果服务于教育教学及文化事业的发展需求,美术馆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美术馆场馆管理要求
第四条 场馆管理人员应在开馆前15分钟内到岗,检查清点整理展品及设施设备,做好开馆各项准备工作。
第五条 场馆管理人员须衣着整洁,对待布、撤展人员及观众须举止文明、礼貌热情。
第六条 如发现布、撤展人员及观众存在违规行为(详见本办法第三,四章),场馆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协商制止。如协商制止无效,应立即汇报美术馆,美术馆视情况联系保卫处及上报学院。
第七条 场馆管理人员需做好场馆日常维护,定期检查设施设备,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美术馆汇报。
第八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随时保持场馆环境整洁、卫生。
第九条 场馆管理人员每天须做好场馆清场工作,关闭空调、电脑、灯光等一切用电设备并关窗锁门。如发生特殊情况及时向美术馆汇报处理。
第十条 对参展作品及作者不做任何评价,只对展览的运行和效果进行建议和完善,提倡观众自身寻找对作品的理解。
第十一条 展览及活动结束后,及时清退展品及活动用品,确保下个展览及活动场地的正常使用。
第十二条 美术馆不提供个人或单位作品保管服务,如因私自寄放导致损失,美术馆不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三章 办展方管理要求
为保护场馆设施,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,申办展览单位需提前完成申报手续,(详见附件一),为保证展览取得良好效果,广大观众获得良好的参观体验,办展方务必遵守本管理要求。
第十三条 布撤展、展览开放时间:上午8:30-11:30,下午14:30-17:30,法定节假日及学院寒暑假根据学院统一安排闭馆。如确需另行安排,请与美术馆商议相关事宜。
第十四条 办展单位负责人为直接安全负责人。布撤展团队由办展单位自行组织。
第十五条 办展单位须有现场负责人,负责与美术馆沟通对接及布、撤展期间相关工作。布撤展团队人员须由现场负责人带入展馆。
第十六条 美术馆有权对布撤展施工进行全程监督、检查、管理,发现违规操作,美术馆有权中止,并与办展单位现场负责人协商解决。
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杀伤性和具有腐蚀性的物体进入场馆。
第十八条 布展开始后,任何展品、展具原则上不得出馆,展品安全由办展单位自行负责。因未按时进馆导致展品损坏或丢失,由办展单位承担责任。如需调整、更换的展品出馆,须办展单位现场负责人开具证明,经展馆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,方可带出。
第十九条 办展单位须按指定展位布展,不得私自随意变动。
第二十条 布撤展期间须严格注意施工安全,严禁各类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,包括私自接拉电源、安装插头,裸线插入电源插孔等,电路调整及电器设备安装须征得美术馆、后勤处同意后,由专业人员操作。
第二十一条 布撤展人员在施工期间须注意搭建装饰、固定展品稳固牢靠,防止出现安全事故。
第二十二条 布撤展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共空间,保护地面、墙面,如造成损坏由办展方负责修复还原。
第二十三条 布展展品、装饰不得超出展位,勿遮挡消防设备、电器设备,确保展览通道畅通。
第二十四条 保证场馆整洁,严禁吸烟、吐痰、饮食、乱扔果皮纸屑,进入场馆应衣冠整洁。布、撤展期间产生的所有垃圾、废料由办展单位负责清理。
第二十五条 展览结束后,办展单位需将场馆恢复至布展前的状态。
第二十六条 办展单位须将程序告知每位布、撤展人员。如因不遵守规定产生不良后果,由办展单位负责。
第四章 美术馆观众参观须知
第二十七条 美术馆观展时间为上午8:30—11:30,下午14:30—17:30,法定节假日及学院寒暑假根据学院统一安排闭馆。如特定展览有观展时间变更,请以展览预告为准。
第二十八条 进入美术馆必须着装整洁文明,衣冠不整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谢绝入内。
第二十九条 场馆内严禁吸烟,严禁携带火种、易燃、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内。
第三十条 观众严禁触摸展品。如因此产生展品损坏,具体赔偿办法与美术馆、办展方协商。
第三十一条 场馆内严禁跑跳、打闹、挥舞物品等危险行为,观众带领儿童及其他需要监护的人员参观,须看护好监护的对象,谨防发生意外。
第三十二条 场馆内禁止饮食,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纸屑及各种废弃物。
第三十三条 雨雪天气不得携带雨具进入场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美术馆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具体情况,制定补充规定。
第三十五条 美术馆场馆管理人员对违反本办法及馆内补充规章制度,妨碍场馆秩序及安全的行为,有权不执行。双方认识无法统一时,由馆长决定。如仍存不同意见时,可向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执行其最终决定。
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美术馆负责解释
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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